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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2月份自由恋爱,2013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财产纠纷。自2014年5月至2014年9月底两次因琐事吵架而家暴,无法与被告继续婚姻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为夫妻关系;2、撤诉笔录、撤诉申请书复印件1份,证明第一次起诉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没有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婚后我对原告百依百顺,日常开支都由我负担,原告喜欢的东西我都不计较成本给她买。只是我与原告缺乏沟通,我们还有夫妻感情,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提交证据。

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采信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2年12月自行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恋爱期间感情较好,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隔阂。双方自2014年10月8日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5月12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在家人及朋友劝说下与被告和好,并于2014年5月26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良好的感情基础。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出于珍惜夫妻感情和对家庭负责任的角度,希望与原告和好。从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状况等角度综合考虑,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双方应在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多沟通,多交流,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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