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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XX诉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XX及其委托代理人田**、马**,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XX诉称,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一般,但不久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不思进取,对家庭生活不闻不问,随意使用信用卡,导致二人生活十分困难,致使双方发生争执,原告认为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XX辩称,原、被告基于良好的感情基础而结婚,且婚后被告尽到了家庭中应尽的责任,被告亦未随意使用信用卡,夫妻之间有些矛盾是正常现象,只有通过沟通,通过共同努力才能使家庭越来越好,被告对原告仍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提交借条复印件5张及证明复印件1张,证明被告曾存在赌博行为,原、被告生活陷入困难导致感情破裂。

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不予认可,认为借条及证明均未由被告签字,与被告无关,被告虽原有赌博行为,但现已认识到赌博的错误,现在已经不赌博了。

被告未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系复印件,原告未提交原件予以核对,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7月自由恋爱,2012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原告称双方于2014年春节后因生活拮据发生吵架导致分居至今;被告称双方于2014年6月因原告不上班,家里没有钱致使双方发生争吵,故被告离家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被告曾有赌博行为,本院对其提出批评,庭审中,被告称已认识到该行为的错误,并表示不再赌博。虽然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离婚,但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后建立了稳定的婚姻家庭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应互相体谅和理解,只要双方互敬互爱、互相尊重,遇事协商处理,注意礼让,共同维系已经建立起的家庭,是能够和好如初的。从有利于家庭和睦及社会稳定的角度,应以维持现状、不准离婚为宜,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崔XX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崔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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