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等107人与被告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后,2015年4月8日被河南省**民法院以(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4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在重审期间,原告许**等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意识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等107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应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