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高**、仪晓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张**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对被告高**、仪晓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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