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郏**公司)与被上诉人罗*劳动争议一案,郏**公司原审请求撤销郏劳仲案字(2015)第40号仲裁裁决书,驳回罗*的诉请。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郏民初字第01708号民事判决。郏**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郏**公司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煤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确属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煤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郏**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