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宋**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2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显撤回对被告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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