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刘**、杨**、刘**、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保全费3000元,共计7500元,由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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