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与河南**限公司、黄**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与被告河南**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黄**、刘**、许**、赵*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程**于2013年12月11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河南**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黄**、刘**、许**、赵*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逾期利息39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2、河南**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黄**、刘**、许**、赵*连带支付迟延还本付息约定的违约金137.28万元,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2倍计算违约金,并支付程**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58000元(律师费55000元、差旅费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3)许*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河南**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豫法民二张*第185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3)许*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查,本案所涉程亚丽出借给被告河南**限公司的300万元已涉嫌集资诈骗刑事犯罪,目前该案正在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借贷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该笔借款在刑事侦查或刑事诉讼中是否追缴或退赔处理均不明确,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应驳回原告起诉,等待刑事案件先行处理后,原告可根据刑事案件处理结果,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58元退还原告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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