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马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店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民**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卫晓航,被上诉人崔*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