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濮阳市**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上诉人刘*10元,退还上诉人濮阳市**务有限公司1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