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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有限公司与郑州**芽厂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邙山区麦芽厂(以下简称麦芽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民法院(2013)郑*一终字第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江**司申请再审称:(一)江**司与麦芽厂所签的补充协议约定:麦芽厂在租赁期间需要的生产资质证照均由江**司负责办理。当时麦芽厂要求以江**司的名义办理生产许可证,2007年6月21日麦芽厂以江**司的名义申批了产品生产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生产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故双方所签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生效判决认定双方所签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二)由于麦芽厂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其所生产的产品都是违法产品。生效判决对麦芽厂的违法所得利益予以支持属适用法律错误。江**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麦芽厂与江**司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该协议已实际履行,故生效判决认定该协议有效并无不当。(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关于生产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江**司关于麦芽厂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产品属非法产品不受法律保护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江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河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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