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郑州**麦芽厂与被上诉人冉守军、刘**、韩新庄、刘**、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郑州**麦芽厂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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