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芳诉被告张*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芳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对张**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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