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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鑫傲轮胎贸易商行与河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鑫傲轮胎贸易商行(普通合伙)与被告河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河南**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本市武陟县,应由武陟县人民法院管辖此案,焦作**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告认可双方的交易方式是送货上门,故双方之间合同的履行地与被告住所地均为武陟县城龙源路(北二环),故本案应由武陟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河南**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陟县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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