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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某某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公诉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边某某及其辩护人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边某某为给女儿边培某安排工作,于2008年11月5日、2009年9月3日分两次共给予时任叶**卫生院院长刘某某人民币35000元,后在刘某某的帮助下,边培某被安排在龚店卫生院工作。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边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罪悔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贿行为无异议,但被告人系在侦查机关办理受贿案件时,主动供述其行贿的犯罪行为,应成立u0026ldquo;准自首u0026rdquo;。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边某某为给女儿边培某安排工作,于2008年11月5日、2009年9月3日分两次共给予时任叶**卫生院院长刘某某人民币35000元,后在刘某某的帮助下,边培某被安排在龚店卫生院工作。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日记本相关记录,叶**生局文件、证明等,以上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边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供述其行贿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故可免除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边某某犯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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