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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中国农**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中国农**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以证据不足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12元,减半收取2906元,由原告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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