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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洪*印诉被告朱乾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洪*印诉被告朱乾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洪*印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双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629元,由原告洪*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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