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洪*印诉被告朱乾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洪*印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双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629元,由原告洪*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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