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葛**申请执行李**、商丘市梁园区金远大面粉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4)商民一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李**、商丘市梁园区金远大面粉厂、林**未能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葛*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商民一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由商丘**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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