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商丘**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起诉属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因该合同发生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不属于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退回原告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