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30元,减半收取766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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