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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37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由于郑州标**有限公司未到庭参与诉讼,导致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37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郑州标金贵金属销售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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