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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5)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邹*、代理检察员陈**,被告人边某某及其辩护人任**、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边某某在该村郑**家门口因琐事与本村村民何发生争吵,边某某拦住何所骑电动车撕打致何右肾挫裂伤。经鉴定,何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调解,边某某赔偿何经济损失20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的陈述,证人郑*、郑*的证言,现场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协议及收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该能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已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不要求追究边某某刑事责任,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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