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诉被告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保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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