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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某某诉称:与被告周某某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打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离婚,婚生女孩周**由自己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原告郭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本人的身份情况;

2、结婚证1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3、证人任**的证言1份,以证明2006年原告被车撞伤

住院治疗期间,被告都没回来照看原告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某辩称:原告郭某某所诉不属实,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且孩子现身患严重疾病,需要父母关心、照护,不同意离婚,被告周某某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本人的身份情况;

2、邓州**庄学校、邓州市穰东镇第二初级中学出具的证明3份,以证明两个孩子一直由被告抚养照顾的事实;

3、南**心医院及广州、东**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

病历1组,以证明男孩周**身患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病的事实情况。

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第1、2、3份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提供证据1无异议,对于第2、3份,认为儿子有病属实,但自己不知道,被告也没告知。本院认为,孩子有病住院期间,因原、被告未在一起,双方也没有联系,原告异议成立。

依据采信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0年5月15日登记结婚,2001年2月27日生育女孩周**,2003年8月25日生育男孩周去豪。婚后二人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双方分歧较大,未获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已结婚多年,且生育两个子女,证明二人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诉称与被告经常生气、吵架、打架,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提供确实、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同时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声称男孩周**现身患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病,需要父母的照顾关爱,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家庭及社会的和谐稳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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