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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刁锡军、刁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二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孙**申请执行刁锡军、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刁锡军、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刁锡军、刁**行存款20353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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