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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孙*、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诉被告孙**、孙*、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信用社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孙*、孙**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信用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孙知*、孙*、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3元,减半收取436.5元,由原告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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