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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周**、巩义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因与被申请人周**、巩义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初字第2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周**申请再审称:1、原审在诉讼过程中并未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向申请人有效送达案件诉讼文书;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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