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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小*与河南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小*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5)原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小*以双方庭下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河南知**有限公司亦同意由双方私下和解解决。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小*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787元,减半收取2393.5元,由上诉人原小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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