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商**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自愿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自愿撤回起诉,理有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理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