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为7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
上诉人河南天**郑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李**等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鑫**有限公司与郑州新**有限公司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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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与被告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宋*与被告韩**、郭*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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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与被告刘*均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舒**与被告曲*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陶**、王**与被告惠*、魏**、于**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