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崔*超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超诉称:2012年7月,被告因急需用钱,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汇款8万元。现原告找被告追讨时,被告拒不偿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崔**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原告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