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崔*超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超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超诉称:2012年7月,被告因急需用钱,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汇款8万元。现原告找被告追讨时,被告拒不偿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崔**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原告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