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与被告李**、漯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邹**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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