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辉诉被告任*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符**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符**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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