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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万山红酒店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付伟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万山红酒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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