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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卢**等与崔**、崔**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卢**、罗*诉被告崔**、崔**、张**退还彩礼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自豪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年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月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两个月后,即2015年7月份,被告崔**以性格不和、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打电话也不接,原告家人多次到被告家去接人,好话说尽,被告家人从不正面答复。要求被告家人退还彩礼时,被告父母说钱已花完,不予退还。订婚时,原告父母给被告金戒指一枚及现金2000元。商定结婚时,被告及家人索要金手链、金手镯、金项链、金耳钉及2万元彩礼以及认亲礼1.1万元。结婚时被告家分文未陪嫁。现被告崔**不再和原告卢*甲共同生活,我要求三被告退还彩礼3.3万元及五金(金戒指、金手链、金手镯、金项链、金耳钉),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卢**和被告崔*甲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期间,二人就同居过性生活。几个月后,因原告原因分手。2014年原告又托人再次介绍又恋爱,又同居过性生活,直至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年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月举行结婚仪式。期间原告赠予了订婚戒指、手镯及2000元。不管彩礼多少,都不应该退还,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本质是看男女双方是否同居生活,即夫妻性生活。原告的要求违背了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本质要件。

被告认为,订婚的戒指、手镯及2000元和认亲礼系赠予行为,其余已经买衣服、嫁妆等,部分现金作为陪嫁物品带到原告家,余三金在原告家被告就没有带走。

综上,请法院以婚姻法及解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2013年9月,经媒人李**介绍,原告卢**和被告崔**第一次相识恋爱,后分手。2014年10月,再次经人介绍,原、被告第二次恋爱,后双方于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年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在一起同居生活两个多月,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解除关系。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遭到被告拒绝后,原告诉于我院。

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前,原告总共给被告20000元彩礼,被告在举行结婚仪式时收到原告方多名亲属6000元认亲礼(即磕头礼)。

庭审中,原告卢*甲称被告崔**离家时带走五样金首饰(金戒指、金手链、金手镯、金项链、金耳钉),被告崔**予以否认。庭审结束后经本庭详细调查询问,被告崔**承认只带走一对黄金耳钉(2.67克)及一个黄金戒指(3.81克),其他金首饰被原告及其母撸下,并未带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甲要求被告崔**退还彩礼,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前,原告总共给被告20000元彩礼,以及离家后被告带走的一对黄金耳钉(2.67克)、一个黄金戒指(3.81克),数额较大,应视为彩礼。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已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在一起同居生活两个多月,本院综合酌定被告崔**退还原告卢*甲彩礼10000元、一对黄金耳钉(2.67克)及一个黄金戒指(3.81克)为宜。对原告所说被告离家时带走的金手链、金手镯、金项链等三样金首饰,本庭无法核实。关于被告在举行结婚仪式时收到原告方多名亲属6000元认亲礼(即磕头礼),应属赠予行为,与彩礼无关,本院不予考虑。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崔**退还原告卢*甲彩礼10000元整,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

二、被告崔**退还原告卢*甲一对黄金耳钉(2.67克)、一个黄金戒指(3.81克),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卢**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为350元,由原告卢*甲负担150元,被告崔**负担200元,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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