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全力与被告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全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87.5元,由原告史全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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