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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全力与被告葛**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全力与被告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全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87.5元,由原告史全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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