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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