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赵*与被告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