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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河南亚**发有限公司、胡**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亚**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及原审被告胡**、李**、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张**于2014年9月16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亚**源公司及胡**、李**、李**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逾期罚息及违约金1632000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四倍计算,暂计至2014年8月26日),律师费50万元,公证费16000元,以上共计1014.8万元。2、判令亚**源公司及胡**、李**、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4)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后,亚**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亚**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亚**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亚**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河南省**民法院(2014)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50元,减半收取6775元由河南亚**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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