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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运公司诉孙留*、孙**、孙**、孙**、孙**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孙**、孙**、孙**、孙**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0)西*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尊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孙**、孙**、孙**、孙**、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孙**、孙**、孙**、孙**、孙**均是郑**的子女,郑**(1922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220715474)是原西平县搬运站的职工,1981年3月,经西平县劳动局批准退休,西平县搬运站为郑**发放了《工人退休证》,并一直为郑**发放退休工资,2004年9月份,郑**的退休工资是每月60元,从2004年10月起,西平县搬运站因生产效益不佳、缺少资金为由,停发了退休工人的工资,其中包括郑**。2007年4月,郑**因病去世,2007年6月,西平县搬运站向孙**支付郑**丧葬费800元。后来,西平县搬运站改制为西平县搬运公司。原告孙**等人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欠发其母亲的工资及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等,被告一直未予给付。2009年9月21日,孙**就上述事项向西平县**委员会申请仲裁,西平县**委员会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委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然后,孙**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又撤回起诉。2010年3月11日,孙**等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郑**退休证、户口簿、工资表、西平县**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运公司是由西平县搬运站改制而成的企业,因此,被告**运公司应当承继西平县搬运站的权利义务。五原告的母亲郑**是西平县搬运站的退休职工,西平县搬运站以及被告**运公司应当为郑**发放退休金,对于应发而未发的退休金,应予补发;郑**死亡后,被告**运公司应当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郑**从2004年10月起被停发退休金,至其2007年4月死亡,应补发郑**2004年10月--2007年3月之间的退休金,补发标准按每月60元计算,共计1740元(60元/月×29月):郑**死亡后,被告**运公司应当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对于应支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因本案时间跨度较长,国家涉及此方面的法律、政策和相关规定变化较大,应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当时的标准进行核算,被告应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核算结果支付给原告。被告辩称没有经济来源和经营项目、没有能力承担、单位领导不能随便改变支付标准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未及时支付给郑**的退休金原告无权要求支付,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作为郑**的继承人有权要求支付;被告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因郑**死亡后,原告一直要求被告支付,向被告主张权利,所以原告未超过诉讼时效,对其辩称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孙**、孙**、孙**、孙**、孙**因停发其母亲退休金共计1740元。二、被告西平昙搬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孙**、孙**、孙**、孙**、孙**支付(郑**)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数额以西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为准。三、驳回原告孙**、孙**、孙**、孙**、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0元,由被告**运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西**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支付退休金、丧葬费、抚恤金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其单位已于2012年将拖欠郑**的退休金全部补发,向其补发了3000元,原审法院再判决补发不公正。其单位职代会决定的丧葬费均为800元,对抚恤金没有决定,法律也没有强制规定。原判第二项属行政处理的事项,并且不是确定的义务。原审程序违法,违反了法定审限。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孙**、孙**、孙**、孙**、孙**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西**运公司补发了拖欠郑**的3000元工资。《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劳社养老(2007)36号)规定了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该事实由西**运公司提供的2012月份工资表予以证明。二审查明的其它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西**运公司二审中提供证据证明已补发郑**3000元工资,西**运公司已履行了支付工资义务。根据该事实,对原判判决西**运公司支付拖欠的1740元工资的内容应予撤销。《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劳社养老(2007)36号)规定了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权益,郑**作为西**运公司的退休职工,死亡后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属其子女享有的合法权益,对该权益应予保护。该计算标准应以西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为准。原审法院未在法定审限内审结,属程序不当,但判决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西平县人民法院(2010)西*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0)西*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50元,均由西**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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