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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