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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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