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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洛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洛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1月5日以因其期望继续和被告保持业务关系,缓和双方矛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洛阳**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3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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