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洛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1月5日以因其期望继续和被告保持业务关系,缓和双方矛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洛阳**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3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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