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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马**解除收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马**解除收养纠纷一案,马**于2014年11月25日向河南**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马**与马**之间的收养关系,由马**返还抚养费60000元;2、认定双方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无效,并由马**返还马**的房产及征地补偿款。河南**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4234号民事判决。马**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马新枝,被上诉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范**、马**到庭接受了询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42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上诉人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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