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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洛阳**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洛**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6年1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9000元,减半收取44500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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