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洛**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6年1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9000元,减半收取44500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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