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司*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司*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李*与高**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洛阳**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杨**、洛阳**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龙租赁站诉被告郭**和被告郭**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梁*、洛阳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何进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河**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河**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阳**总公司与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