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南阳**总公司诉被告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南阳**总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以双方经充分协商,已达成和解意见为由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阳**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南**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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