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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何进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坡诉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坡于2016年4月5日因其个人原因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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