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坡诉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坡于2016年4月5日因其个人原因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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