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焓诉被告南阳港达商贸城、被告曹**、被告王**、被告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诉讼中,本院多次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按照其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诉讼费50元,退还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