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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焓诉被告南阳港达商贸城、被告曹**、被告王**、被告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焓诉被告南阳港达商贸城、被告曹**、被告王**、被告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诉讼中,本院多次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按照其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诉讼费50元,退还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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