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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高**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身体权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高**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以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和解协议,高**已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申请撤回对高**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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