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身体权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高**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以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和解协议,高**已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申请撤回对高**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曹**与洛阳**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杨**、洛阳**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龙租赁站诉被告郭**和被告郭**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梁*、洛阳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乐昌**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洛阳合**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何进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河**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河**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