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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丰**程有限公司与新安**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丰**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诉被告**电视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华**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华丰**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34元,减半收取为2567元,由原告河南华丰**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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