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颉*与王某某、颉*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颉*诉被告王某某、颉*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颉*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颉*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颉*撤回对被告王某某、颉*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21元,减半收取4010.5元,由原告颉*负担4010.5元,剩余4010.5元退还原告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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